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我们可以得知,对于年满七周岁的幼童而言,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之人,该年龄段所进行的各类民事法律行为,应在其法定代理人的代理下得以实施。
然而,若是该类幼童针对特定事项自行做出决策或执行了民事法律行为,不论其是否仅得益于此种行为,均无法产生法律效力。
换句话说,若将手机送予此类儿童,则这样的行为即属无效,手机的所有权自始至终未曾发生任何变动,因此赠与人依然拥有随时取回的权利。《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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