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债券具备以下几个显著特性:
首先,其具有一定的风险性,这主要源于债券的还款资金来源于公司的经营利润,然而公司的经营情况往往充满了未知数,可能遭受各种不利因素的影响。
其次,债券的发行人和持有人之间享有一定的选择权利,双方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协商处理。
再次,债券持有人在公司盈利后能够优先获取利息收益,当面临亏损时也能优先获得补偿以及参与剩余资产的分配,但是他们并不拥有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
最后,证券公司债券的收益率相对较高,这也是与其所承担的风险相匹配的。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
(三)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
(四)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
(五)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六)债券担保情况;
(七)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
(八)公司净资产额;
(九)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
(十)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