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旨在向因工负伤或伤残的劳动者提供一次性的职业伤害补偿。
该项费用的发放标准参照由劳动鉴定机构所评定的伤残等级,最高可达到伤残员工本人24个月的工资水平。
具体而言,一级伤残者可获得24个月的个人工资,此处所称“个人工资”实际上系指工伤人员在工伤事故发生前的12个月中平均每月缴纳的工资金额。
此外,若个人工资超出了所在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则按照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作为赔偿;
反之,若个人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则按照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来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六条
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的临时工、季节工及试用人员,其劳动保险待遇暂定为下列各项:
一、因工负伤医疗期间待遇与一般工人职员同。因工负伤医疗终结,
确定为残废后完全丧失劳动力而退职者,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
一次付给因工残废抚恤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十二个月;部分丧失劳动力尚能工作者,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分配适当工作。
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间以三个月为限,其医疗待遇与一般工人职员同。停工医疗期间,在三个月以内者,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月发给病伤假期
工资,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五十;满三个月尚未痊愈者,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本人工资三个月的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
三、因工死亡时,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三个月,
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
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发给本人工资六个月;二人者,发给本人工资九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发给本人工资十二个月。
四、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
其数额为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三个月。
五、怀孕及生育的女工人女职员,其怀孕检查费、接生费、生育补助费及生育假期与一般女工人女职员同;产假期间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产假工资,
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