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承租方未经许可,擅自提前终止租赁协议,那么该行为属于明显的违约行为,理应由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尽管在先前订立的条款中并未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下的违约责任,但这并不等同于违约方就可以免除承担违约责任之义务。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規定,即使双方在当初签订的协议中对此事并无任何约定,也不能成为违约者逃避责任的借口。
换句话说,如果当事人有一方未能履行合同时所承诺的义务或者在履行这些义务时出现过失(如不符合约定),都应当承担起继续完成该项义务、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及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等一系列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