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企业未能遵守法规要求于限定期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则在此期间所产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条款所列明的,如工伤补偿金等一系列与工伤相关的费用,均应由企业承担。
在此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企业有责任自事故或职业病危害发生之日起,亦或是被医学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第30个自然日开始计算的1年内,递交工伤认定申请。
若企业未能履行此项义务,那么工伤员工或他们的直系亲属以及工会组织,将有权在同样的时间段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