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九级工伤赔偿相关法律法规,九级工伤患者应享有的各项赔偿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医疗费用补贴:
以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为准进行支付;
2.伙食费补贴:
这一部分将根据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3.交通及住宿费用:
如因出差等原因需要前往统筹地区以外治疗的患者,将按照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所规定的标准进行补贴;
4.康复治疗补偿金:
在康复过程中,必须在已签署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享受的标准参考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5.工伤医疗期内薪资收入:
在此期间内,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应当保持不变,且不得超过24个月;
6.生活护理费用:
根据不同情况(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四十或三十的比例,每月发放护理费用;
7.辅助器具费用:
需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可,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支付;
8.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九级伤残的当事人将得到大约为九个月工资的补偿;
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额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体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