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几个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1.如双方就逾期利率作出明确规定,则应遵照约定行事,但需遵循限定性原则,即逾期利率不得超过协议签订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2.若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亦未商定逾期利率,出借方得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借款方提出要求,自逾期还款日开始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来衡量其所负有的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3.假设借款方和出借方之间已经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对于逾期利率未作具体商议,出借方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请求借款方从逾期还款日开始,依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4.出借双方若已明确约定了逾期利率以及违约金或其他相应费用,那么出借方可自行决定请求逾期利息、违约金或是其他相关费用中的某项加以赔偿,同时也可以合并提起诉讼,但同时需注意,各项赔偿金额总和不应超过协议签订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