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来讲,承揽关系中,承揽方并无权利随时决定解除合约。
定作方可随时行使解约权,但必须对承揽方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相应赔偿,唯有当承揽方未获得定做人的许可擅自将其负责的主要业务委派给第三方时,定做人在此种情况下提出解约无需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若因定做人未能履行合作义务,致使承揽任务无法顺利完成时,此时承揽方可与之协商解除合约。《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