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在相关机构办理离婚登记事宜时,是存在一个离婚冷静期的设定的。具体来说,若您选择前往民政部门进行离婚手续的办理,自婚姻登记机关接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算起,三十天内若是任意一方不希望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则可向该部门提交撤销离婚登记申请。值得注意的是,此条款所述的期限为届满之后的第三十日,且在此之前双方均需亲临婚姻登记部门再次提出发放离婚证书的申请;如若未按时提出申请,那么将被认定为主动放弃离婚登记申请。《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