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工程中,施工方若出现拖延工期的情况,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理。
若拖延工期的事宜确属客观原因导致,则属于合同违约行为;
面对此类情况,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承包单位限期补救,造成相应经济损失的,应按照实际损失数额进行相应赔偿。
若其中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服务或守约行为未能达到协议约定标准,即意味着其未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其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采取纠正措施以及赔偿损失等多项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