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已经就迁徙安置及其补偿事宜达成一致并签署相关协议,但征收方未能如约履行其支付责任,此时,被征收人有权否决任何形式的术语,包括但不限于搬迁。
2.在此情况下,被征收人可以考虑通过合法途径追究对方未按时支付补偿的经济赔偿责任,如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以实现自身诉求。
3.如果征收方在没有支付补偿款且未取得合法许可的情况下强行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后者同样可以选择上述两种维权途径。
4.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在实际开展拆迁工作之前,必须首先确保所有与补偿相关的规定得到落实,即拆迁人必需遵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按照该条所述,实施房屋征收时应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只有在对被征收人给予足额补偿之后,他们才应该在协议或是其他合法文件所确定的期限内完成迁徙工作。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采取非法手段(如使用暴力、恐吓或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切断水、电、燃气、交通运输等)强迫被征收人搬迁。
同时,第二十八条明确指出,“被征迁人”如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行政复议或是不提请行政诉讼的话,仅仅是在被明确告知且有充足时间考虑后仍未实行搬迁的话,拥有最终决定权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方可依法向司法机构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强制执行申请应附带被执行人的赔偿金额及银行账户信息、产权置换房屋和周转性住房的具体地点和面积等相关材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