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乘坐他人免费提供的交通工具而造成身体伤害,则驾车人是否需负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依据具体情形来判断。
首先,在建立起无偿运送契约的情况下,即便载乘者无需支付任何的运费,但机动车的拥有者仍然需要履行确保乘客在运输过程中安全抵达目的地的职责。
如若未能充分履行这一职责,那么他们就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当涉及到对无偿搭乘行为中所产生的损害赔偿问题进行处理时,应该根据机动车保有人以及无偿搭乘人各自的过失严重程度来确定赔偿的份额划分。
例如,倘若载乘者为成年人且明明知道自己所乘坐的车辆并非从事商业运营的客运车辆,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却依然决定自愿接受免费搭乘服务,那么他/她本身也有着一定的过错,因此,对于自身所遭受的损害也应当自担部分损失。《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