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夫妻之间财产的分配问题,实际上与婚姻的形式——是否举行婚礼并没有直接关系。以下是相关法律规定及其解析:(1)首先,由于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是建立在感情基础之上的,所以通常情况下,都会被平分成相等的两个部分份额进行分配。这种情况主要适用于一些常见的共同财产类型,例如房产或者汽车等。然而,如果由于某种特殊原因,如生产生活、财产来源等因素,导致财产的具体处理存在差异的话,这也是完全可以接受的。在此前提下,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应该归个人所有。而(2)夫妻分居两地且各自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这时如果要分割财产的话,应当各归其主;在差额悬殊的情况下,对于由多占财产的那一方,需用相应价值的财产去抵偿另一方。此外,对于(3)已经登记结婚但未共同生活的夫妻,以及对于那些将给付彩礼作为婚姻习俗的婚姻而言,离婚时如果因婚姻而向对方支付了高昂彩礼,或者是因为给付而使自己生活出现困难的情况,那么离婚时都有权请求对方退还彩礼费用。然后就是(4)当其中一方将夫妻共有财产与他人合资经营时,入伙的财产可以交由一方所有,而对于获得入伙财产的那一方,应对另一方给予与入伙财产一半等值的经济补偿。最后就是(5)对于那些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经营的养殖业、种植业等无当年利润产出的行业,如果在离婚之时希望确保经营发展,确保管理得当,则有必要对这些财产进行合理的分割,或按照现实情况进行交易定价。《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