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是两口子长期分居,也无法触发法定期限内的自行解除婚姻关系。
在我们国家的现行规定下,夫妇的离异行为仅有协商离婚与提起诉讼这两种途径。
倘若夫妻间因感情不睦而选择开始分居生活,欲办理离婚事宜时,他们可先行协商离婚,如若协商未能达成共识,也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不过,需注意的是,如果以此为理由在法庭上申请离婚,那么法院通常需要经过审查,判定夫妻间确实存在超过两年的感情不合情况,且满足认定感情破裂的标准后,才可能批准离婚诉求。《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