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尚未解除婚姻关系期间,若对方拒绝让当事人接触其子嗣,对此情形,当事人有权与对方展开诚恳的商谈以求妥善处理;
如若双方协商未果,可诉诸人民法来化解此纷争。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之规定:
离婚之后,未亲自养育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而另一方有责任提供援助。
3、关于如何行使探望权利以及行使的具体时间,应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约定达成共识;
倘若未能达成协议,则由人民法院做出最终裁决。
对于父亲或母亲的探望行为,若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人民法院将有权依法中止该探望行径;
当致使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立即恢复探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