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
结婚之前双方共同
出资购
买房屋,而仅将购买合同及所有相关手续均办理至其中一位
当事人名下,倘若未能出示充分且具有可信度的
证据证明另一份当事人也曾对购买房产产生过出资行为的话,那么在法律层面上,这个房产便视作
不动产登记人的
个人财产,届时在
离婚案件中对该房产进行裁决时,将不会对此进行分割,仍然归属于个人所有。
然而,如果未登记名字的另一方当事人能够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其确实对房产有过出资行为,那么这个房产便会被认定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来决定如何分割这部分财产;
如若双方无法就此达成共识,则需由法院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公正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