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条规定,以下情形将会导致继承人失去继承权: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和通过夺取遗产为手段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行为;
遗弃被继承人,且形式恶劣或虐待被继承人为重度程度的恶劣行为;
以及恶意伪造、篡改、隐藏或销毁遗嘱,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等等。
然而,对于非以上两种情况而言,继承人如果具备诚恳的悔过表现,且得到被继承人宽容或原谅,或者在遗嘱撰写过程中,该继承人被正式列入继承人名单内,则其继承权并不会因此遭受剥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