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妇离婚的情况下,若存在未成年子女且由其中一方进行抚养的情形,那么理所当然地,负责照顾子女的这一方有权向另一方提出索取子女抚养费用的申请;
然而,假如双方均未生育任何小孩,那也就毋庸置疑地无法要求对方负担孩子的抚养费用了。
因为抚养费的性质,就是专为孩子提供经济支持,它是作为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父亲或者母亲,对于孩子应尽抚养责任的直接体现。《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