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阳合同显然违反了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
所谓“阴阳合同”,其中所谓“阳合同”并非当事人真实意向的体现,而“阴合同”往往系为规避税收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而拟定,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规定。
然而,根据《民法典》所载明的原则,实施任何民事法律行为均应当出自于当事人的真意表达,同时绝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因此,可以明确认定签订阴阳合同无疑是对《民法典》的严重违背。《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