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决定持续履行现有的职业职责,应当基于每名员工具体的处境和状况进行判断决策。在未经与劳动者充分协商且经过劳动者明确同意的前提条件下,雇主决定对员工实施降职或降薪措施,这无疑违背了我国《劳动合同法》所明文规定的原则要求。若遇此种情形,每一位劳动者都有权自被降职降薪之日起的第一个发薪月份结束之后,主动寻求与雇主协商解决问题,亦或是向有关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