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案例中,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要求,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有义务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既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也是一项强制性的法律义务。因此,即便李先生本人签署了所谓的《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书》,但这种行为依然不会被认定为有效,丧失了法律约束力。
从实际情况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相关条款所示,当用人单位的员工在工作过程中遭遇工伤时,即便该员工此前已经自主选择放弃购买社会保险,其所在的用人单位仍然必须按照相关法规,为其提供相应标准的工伤保险待遇。换句话说,即便是基于个人意愿或者其他原因自愿放弃购买社保,在遭遇工伤事故时,仍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索赔。《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