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并不一定都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只有在被继承人留有明确遗嘱,说明其财产仅限配偶中某一方所继承时,那么在婚姻关系维持期限内所继承的遗产才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然而若被继承人形式上表明只允许一方继承其遗产,那么在此情况下所得的遗产便归属于这名特定的配偶所有,不能视作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