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循我国民法所倡导的信念自由、平等、诚信以及公正交易等原则,如果在签署协议之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对该协议内容产生质疑或反悔的情况,完全可以通过双方之间的友好协商寻求解决之道。
若协商过程未能达成共识,则当事人有权依据法律程序向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诉讼,以便得到公正的裁决。
在此我们做出以下几点明确声明:
1. 作为享有拆迁房屋合法所有权的所有者,被拆迁人拥有与拆迁小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绝对权力;
2. 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正式签订并生效之后,除非存在法定的可撤销或无效的情形,否则任何人都无权擅自反悔;
3. 拆迁方与被拆迁方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面积及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以及过渡期限等关键事宜,共同商定并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