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操作中,根据相关规定,被征用的房屋价值应得到相应的补偿;
在此基础上,因征用房屋导致的搬迁以及暂时性的安置也需要获得相应的补偿;
另外,由于征用房屋对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了影响,因此也需要对由此带来的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补偿。
为了更好地保障被征用人的权益,市、县级人民政府有责任制定相应的补助和奖励措施,为被征用人提供适当的补助和奖励。
关于具体的土地补偿费用和安置补助费用的标准,则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并公布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的。
在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需要全面考虑到土地原有的用途、土地资源的条件、土地的产出价值、土地区位、土地的供需关系、人口数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水平等多方面的因素,并且至少要保证每隔三年就会对该价格进行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