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存续期间,对于夫或妻一方所负之债务,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来判断是否应予承担。
如果一方在婚前所欠下之款项未被用于婚姻共同生活中,那么这样的欠款便属于一方个别的责任和义务,应该由该方自行负责解决;
反之,倘若一方在婚前行文中的负债在婚后得到了运用并且被用于婚姻家庭的共同开支,那便是建立在公序良俗基础上的夫妇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妇双方共有的财物进行抵扣偿还。
然而,当夫妇共有财产无法完全清偿负债时,双方理应坐下来进行详细的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则应交由权威性的法院进行裁决。《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