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涵盖的范围广泛,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九类:
首先是对个人财产享有绝对隐私的权利;
其次是对于自己的名字和形象所代表的权益能够得到保护的隐私;
第三是有权利不受任何他人干扰决定自己事务的隐私;
第四则涉及到对于某个组织或者事业内部事务的隐私;
第五是在某些特定场合下,个人有权选择是否公开露面的隐私;
第六是尊重他人不愿意透露个人信息的隐私;
第七是关于性生活以及其他私人生活领域的隐私;
最后是关于不希望受到他人监视的隐私需求。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