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银行依据相关法定程序向法院提请启动民事诉讼时,法院将需要在接到诉讼文件之日起的七天之内,综合判断案件情况并做出是否正式受理该案的决定。
2、若您所拖欠银行的款项达到一万元人民币之多,经过银行至少两次的催缴之后,仍然超过了正常规定下的三个月催告期,且仍未对欠款进行偿还,那么这就可能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行,您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此类案件中,在银行方面已经向公安机关提出立案请求并调查取证之后,通常情况下要经历大概四个月的时间,法院才会依法审理此类案件,并有责任将犯罪嫌疑人移送至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的目的,超过规定的限额或期限透支,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依旧未能归还欠款的,可以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所规定的“恶意透支”。
值得注意的是,下列情形中任何一种都同样可以被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自己缺乏足够的还款能力但仍旧大量透支,最终造成无法归还欠款;
(二)极度挥霍透支的款项,最终造成无法归还欠款;
(三)在透支之后采取逃匿、变更联系方式等手段来躲避银行催收;
(四)在透支后,将资金抽离、转移,隐藏资产,试图逃避还款义务;
(五)为了实施违法犯罪的活动,借助透支的资金作为助力;
(六)其他存在明显非法占有的倾向,并且拒绝还款的行为。
对于恶意透支行为,拖欠款额在一万元人民币以上,却又不足十万元的,可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所规定的“数额较大”;
拖欠款额在十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又不足一百万元的,可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所规定的“数额巨大”;
而拖欠款额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则应该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所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