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婚姻关系持续期内,使用了夫妻双方共有的财物投保,那么该保险的保单便是夫妻共有财产;
除非二者另有特殊的约定。
反之,若是在婚前置办的保险,抑或是婚后一方以自己的私人财产进行投保,那么此保险的保单便会被认定为该方的个人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