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存续期间,彩礼通常被认定为共同财产。
虽然已经完成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并未正式开始同居生活,那么一方向另一方赠送的礼金与礼品都应当视为夫妻共有财产,在进行具体的处置分配过程中,必须结合其财产来源以及数量等相关因素,综合考量后实施合理的分割方案。
对于夫妻双方各自出资购买及各自使用的物品而言,原则上应归各自所有权人所有。
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一般遵循均等平摊的原则实行。
然而,鉴于实际生产生活需求和财产来源等多元复杂的情况,在具体处理过程中亦可酌情体现差异性。
而专供个人专用的物品,原则上应当归属其私人所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