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仲裁是否可委派朋友代表处理的问题,法律规定允许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委托代理人出庭参与案件的审理。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被委托人必须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一份载明委托人亲自签字或加印的委托书,且该委托书需详细列举究竟授权何种事务以及授权范围的具体内容。
若劳动者因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法亲自参与仲裁活动,则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出席;
若劳动者无法定代理人,则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派代理人。
当劳动者不幸离世时,其近亲或代理人有权代表其参与仲裁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五条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