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的合同中,存在如下类型的免责条款将不具备法律效力:
(一)基于造成相对方人身伤害的原因而约定的;
(二)由于故意或是重大过失导致对方财产损失的情况下约定的。
所述“免责条款”乃是契约各方当事人约定的用以豁免或是限制他们在未来订立合同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条款。
这些免责条款通常会由一方在合同或是固定格式的合同中加以规定,并以明确或者隐含的意思表示向另一方发出邀约,期待得到对方对该条款的承诺,从而使得该立约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