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恋爱关系之中,双方发生的资金流动,既可归因于共同生活产生的消费支出,也可视为赠与礼品,同时还可能构成民间借贷行为。假设双方在恋爱过程中存在着借贷事宜,在分手之后,出借者主张借款者偿还其本金和利息的情况下,出借者必须提供有力证据来证实借贷关系确实成立。仅仅依靠转账凭证向法院提起诉讼,有可能招致败诉的危险。鉴于恋爱过程中男女双方往往紧密联系,共享生活消费、互赠礼品等现象十分普遍,接收转账一方以此为理由进行反驳,其实也具有一定程度的合理因素。当大额转账超出日常消费的正常范畴时,法院有权依据双方消费习性、生活需要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然而,若涉及到的转账金额并不明显高于日常生活开销,譬如没有明确定义或者含有特殊意义的"520""1314"等数字,那么便存在着不能够被确认为借贷之嫌。为解决这个问题,假使情侣间的转账的确构成了借贷关系,最好以书面形式拟定协议或保留其他相关证据,以便避免日后无法追索债款或者遭受双重赔偿的后果。《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