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医疗费用。
应依据医院为了治疗
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遭受的伤害而进行的必要费用计算得出,然后按照体现在票据中的数额予以支付。
当案件结束之后,如仍有必要继续得到治疗,则应依照治疗所需支付相应的费用;
2.
误工费用。
如果当事人生前有持续稳定的收入来源,那么应依照由于误工所导致其相应收入的减少来计算。
倘若其收入超过了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用的三倍以上,对于超出部分则按照三倍进行赔付。
若未取得任何收入来源,则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有同行业的平均收入水平进行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用。
该项费用应当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公共机构工作人员的旅行补贴标准为准进行计算;
4.
护理费用。
受伤的当事人在住院期间,如护理人员获取有收入,则按照误工费用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
如果护理人员并未能获得收入,则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用来计算;
5.残疾人生活补贴费用。
这项费用将会参照
伤残程度,以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用为基础进行计算。
从确定残疾之日开始,直至二十年后为止。
不过对于超过五十周岁的,每过一个生日就会减少一年时间,最低也不会少于十年的
赔偿期限;
七十周岁以上的,则按照五年计算;
6.残疾人用品费用。
由于身体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的器具时,可以凭借医院开具的证明按照普遍使用的器具费用进行计算;
7.
交通费用。
这项费用将依据当事人实际所需的支出进行计算,并提供相应的收据进行核销;
8.住宿费用。
该款项应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公共机构工作人员的旅行住宿标准进行计算,并按照提供的借据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
逃逸的,由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
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