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遇下列情况,可视为夫妻感情破裂之迹象:
(1)存在重婚现象或与他异性同居状况;
(2)行为模式涉嫌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具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且屡劝不改者;
(4)由于情感不合,处于分居状态已达两年之久;
(5)其他任何可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因素。《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