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劳动者自进入企业工作之日起的初始月份开始,企业有责任在该月的最后一日之前与之签署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
若用人单位未能按照这一规定执行,那么自第二个自然月起直到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止,都需要向员工支付额外的双倍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当双方达到法定的工作年限即为入职满一年后,在法律上将视作劳资双方已经达成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协议,而此时,用人单位就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义务并做好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准备。《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