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的法律程序而构建的亲生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养父养母与养子养女的父母子女关系,皆属于一种特定的收养关系的范畴。
此等关系所派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均以这种法律程序为基础,故养父母与其养子女若已依法定程序解除收养关系,则双方之间关于抚养和赡养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将一并终止,相应的继承遗产的权利也随之消除。
然而在此情况下,如若养子女在合法解除了其与养父母间的收养关系之后,仍旧对已经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养父母履行了应有的赡养义务,那么在今后的财产分割过程中应当给予必要的照顾与考虑。《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