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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违约条款是否有效呢

关于所谓“合同无效”,其含义实际上是从未产生过任何法律效果,也就是说它从一开始便就未曾生效过。
相应地,违约条款作为合同约定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当然同样缺乏生效的基础,因此是无效的。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有人坚持违约条款能够独力于合同整体效力之外而保持自身有效性。
支持者们的观点主要源于以下两种看法: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撤销或是终止时,它并不会冲击到那些‘独立’且‘纯粹’归属于解决争议问题的条款。
”他们认为违约条款正属于此类“解决争议方式的条款”,理应具备有效性。
其次,他们引述另一条相关法律信息——“争议解决的善良原则”,以此来验证违约条款的有效性。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以上两种观点忽略了两个关键因素:
其一,违约条款主要涉及的是实体问题,而非程序性规定;
其二,这些争议解决方法条款不仅仅涵盖法院和仲裁协议的选择、检验鉴定机构的选择等涉及程序性的细节,还包括法律适用条款等方面。
因此,违约条款不包含在它们之中,无法视作是独立于合同之外且能生效的条款。《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最新修订:2024-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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