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或第三人享有所有权的以下各类财产均可进行抵押:(1)建筑物及其他在土地上附着的物体;(2)建设用地使用权,如土地、草地、林地使用等;(3)通过招投标、拍卖以及公开协商等多种合法途径获取的荒地、耕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所必须的机械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以及产品;(5)目前正在修建中的建筑物、船舶、飞机;(6)用于运载货物和乘客的交通工具;(7)除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抵押以外的其它所有财产。《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