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乃是指在刑事诉讼进程之中,侦查、起诉以及审判机构为了保障刑事嫌疑人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调查处理,同时避免他们因刑事拘留所导致的潜在风险,便会要求其提供保证人并进行相应保证金的缴纳,同时附上详细的保证书,以确保被刑事追诉者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参与案件审理的一项刑事强制性措施。对于受到人身损害的案件,只要符合相关取保条件,就可申请取保候审。具体来说,满足以下任何一个条件的人士,均可向有关部门递交取保候审申请:(1)依据相关法规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者;(2)由于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无碍于应对可能出现的社会安全隐患问题者;(3)即便是患有严重疾病,日常生活无法自行料理,亦或是不满哺乳期的怀孕妇女,若采取取保候审也不会产生社会安全隐患者;(4)如案件尚未处理完毕,且羁押期限已经届满,还需要继续采取取保候审者。取保候审的执行将由公安机关承担。针对申请人未能提交所需的保证金或者无法提供保证人的情况,或者涉案人士并不符合取保候审的各项条件等等,都可能成为导致取保候审申请不获批准的原因。《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