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们要澄清一个事实,即用人单位并没有权利针对劳动者提出任何形式的违约金请求。
实际上,根据相关法规,仅有以下两类情况允许用人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合同时设定违约金条款:
第一种情况,当双方在培训服务期限上达成具体协议时,若劳动者未遵守该服务期约定,则需按照劳动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支付用人单位相应的违约金;
第二种情况,在公开竞争限制方面达成的约定中,假如劳动者违反了该约定,同样需要依照劳动合同中的规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除此之外,任何形式的违约金要求均为违法行为。
所谓的违约金,即是依据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或相关法律的直接规定而设立,一旦一方当事人发生违约时,需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金额。
然而,违约金的数额并不是随意制定而是预先约定。
通常情况下,违约金的执行标准是货币资金,当然双方也可协商设定,将违约金的标的物变更为除了金钱以外的其他资产。
总的来说,违约金不仅具备督促债务偿还的效能,还能够起到惩戒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方经济损失的双重作用,故部分国家把它纳入到合同担保措施的范畴之内,另一些国家则将其作为经济合同违约的责任承担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