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的规范包含诸多重要条目,具体如下:
首先,我们要明确提到劳务合同应当具备的要素如下:
(1)雇主的全名,其驻地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员;
(2)劳动者的个人身份信息,譬如姓名,驻址以及公民身份证号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其次,是关于劳务合同的期限签订问题;
第三部分则会涵盖到工作职责,工作场所以及工作时间安排。
此外,薪酬福利、社会保障、劳动保护及安全措施也将在这一部分进行详细说明;
最后,法律法规规定的关于本合同的其他必要条款也应在劳务合同中作出明确要求。
除了上述必填项以外,如果雇主和劳动者在此基础上达成共识,还可约定试用期、培训协议、关于保密权利的协议、补充保险以及福利待遇等诸如此类的附加事项以完善这份合同的模糊区域。《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