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夫妻中任何一方不赞成离婚,那么分居并不足以导致婚姻关系自动解除。
在此情况下,欲结束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们必须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收到明确表达离婚请求的正式文件——也就是“诉状”,并且根据另一半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复印件给法院。
如果在书写起诉状时遇到实际困难,当事人可以选择以口头形式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此时法院会将这一请求记录在案,并将相关信息通知到对方当事人。《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