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犯罪嫌疑人受到刑事拘留后被释放在时间上没有固定的标准,主要取决于公安机关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的进展情况。尤其当检察机关未能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时,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最长达37天的拘留期限届满便需要释放当事人。然而,一旦释放后发现仍需进行相关侦查工作或其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其实行相应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