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扣押期限是以案件当事人被正式逮捕作为起点进行计算的。
通常情况下,侦查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的时间;
若案情过于复杂且无法在期限内完成调查工作的话,必须经过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后,方可将期限延长至三个月;
如案件情节极其重大且复杂,可以再次申请将期限延长至四个月;
对于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如果在期限届满时仍未能完成侦查工作的话,还可以继续延长至五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