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法律关系终止之际,在未成年子女私有财产一栏中,其下所载有的财物全然归属于孩子所有,而并非属于二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有的财务范畴,故此,当夫妇选择离婚途径解决问题时,它们不应被视作可供分割的家庭共有资产予以分配。
当夫妇面临离婚困局时,仅有涉及夫妻双方拥有的共有资产方得以进行详细分割的讨论与处理计划设计;
反观孩子在法律意义上独立拥有的个人名义的财产,按照相关规定,其所有权无可争议地属于这个孩子本身。
倘若子女尚未达到法定成年人年龄界限——即年满十八周岁——那么依照现行法规规定,该孩子在法律上依然被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因此他们需要由法定监护人代表本人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然而无论怎样,无论是谁签署文件或签下协议,都无法改变该资产所有权注定属于孩子的事实。《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