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之前,根据具体情况,公安机关有权依法采取
刑事拘留措施;若需申请检察院审批
逮捕,询则
拘留时间可延长至三日后提交提请申请,待检察院进行决议时,应遵守一至四日规定的延期权限;而检察院通常须在七日内作出是否
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流窜罪犯、团伙罪犯或屡次
犯罪的重大嫌疑分子而言,提请审批逮捕的时间则可适度延长至一个月。这意味着,刑事拘留的平均期限在十余天左右,最长可达三十七天。逮捕后的
侦查期限原则上不应超出两个月之许可范围,但对于复杂案件或特殊情形(如交通不便地、重大犯罪集团案件、
流窜作案等),经过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之后,可以相应延长一个月。预判可能判决十年以下刑期的嫌疑人,如经过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之后,还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因此,公安阶段的时间范围通常为两个半月至三个月之间,最长可以达到八个月。随后,涉案文件将由公安机关
立案分支机构相关负责人撰写
起诉意见书以及案件卷宗和
证据材料,并
递交检察机关审理,即进入
审查起诉阶段。此阶段的周期一般为一个月,如果案件性质极其复杂或不确定因素较多,则需适当延长半个月,此时,检察院在审查核实之后,如确认需要
补充侦查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重新整理上报信息资料,也可以选择自己展开
调查取证工作。补充侦查的整个过程应在一个月之内完成,并且最多允许进行两轮补充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
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
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
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
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
释放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
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