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买卖合冋中所涉及到的“阴”合同,其有效性的确良中存疑,需要根据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来解析判断。
当行为人及其对相之间通过虚伪的意思表示而达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未获授权的情况下,其效力是应被视为无效的,这也就意味着“阳”合同失去了其原本具有的约束力。
而在此过程之中被上述虚伪之意所掩盖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如何,则需依照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予以处理,这便意味着“阴”合同的合法性需按照相应法律条文的规定来加以评估,只有那些符合法律法规所设定条件的“阴”合同方为有效;
反之,如若未达此标准,那么这类“阴”合同则将被视作无效。
至于所谓的无效合冋,它们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就从未具备过任何约束力,所以合同双方都应该寻求司法裁决机关对此予以确认和宣告。《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