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丈夫精神出轨,作为妻子应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务必保持镇静、控制自身情绪,以平静理智的态度面对问题,避免冲突升级;其次,深入探究问题根源,关怀理解对方,时刻关注并留意丈夫的行为举止,发掘精神出轨的根本原因,为后续解决方案提供依据;再者,积极改进自我,学会更多关爱自己;此外,妥善保存丈夫出轨的相关证据,为将来可能牵涉的法律程序做好准备;最后,绝不可将离婚视作威胁手段,需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及复杂因素予以决策。若感情修复无望,则可选择以下途径:其一,协议离婚:如双方在子女监护权、财产分配以及债务清理等议题上达成共识,即可签署书面离婚协议书,亲赴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正式离婚手续;其二,诉讼离婚:若其中一方坚决反对离婚,另一方可行使诉状权利,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诉讼请求。自婚姻登记机构接收离婚申请之日起,三十个自然日内,任意一方若不愿离婚,皆有权撤销申请。满期之后的三十日之内,既得双方约定时间前往婚姻登记部门领取离婚证,否则将视为撤销离婚申请。在诉讼离婚过程中,如出现以下任一情节恶劣的情况,且经过充分的调停仍无法化解矛盾,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判准予离婚:第一,重婚或与他人长期同居;第二,对配偶实施过家庭暴力或者存在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第三,有赌博、吸食毒品等严重不良嗜好,并且屡教不改;第四,因感情不合而常年处于分居状态,累积已达两年以上;第五,其他类似行为导致夫妻关系彻底破裂;第六,一方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另一方以此为由提出离婚诉讼,法院理当予以支持;第七,凡已有法院判决不允许离婚,此后双方再度分居满一年,其中一方坚持要求离婚,必须经过法院确认并作出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