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与减刑两者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假释仅仅能够被适用一次,且在适用时需附加有考验期限以及严格遵从的具体条项规定;
而相较之下,减刑则能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多重次数的运用。
其次,假释的实施方式是在给予一段特定的考验期之后,再将犯罪者提早释放出狱;
然而,减刑更多地是以适度削减犯罪者的刑期为操作手段,使得犯罪者在服刑完毕之前仍需在监狱内继续完成剩余刑期。
就减刑而言,其得以适用的前提条件包括:
犯罪者在服刑期间应严格遵循监狱规矩,积极投身于教育改造活动之中并展示出真正的悔悟之情或立功表现。《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