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特指那些对于不满十八周岁的青少年人群体、年龄超过六十五岁的老年群体、处于疾病困扰中的病人以及肢体残疾人士等特定处境下负有监管或护理任务的人员,实施的歧视、欺凌、打骂及其他残忍对待被监护、被看护者的暴力行径,且该种虐待方式达到严重程度。
具体而言,下述法律条款清晰阐述了此类违法情节的严重性及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具体标准: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而如果此类侵权事件发生在单位内部,那么对涉及的企业则要追究刑事法律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制裁,还需对单位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涉案人员,按照相应的法规条文进行惩处。
若存在《刑法》第一款所述的行为,并又牵扯到其他形式的犯罪案件当中,则应依照法律规定中处罚最严厉的标准来判定每个案件的罪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